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》公布施行
在65年前的今天,1955年7月30日(農歷1955年6月12日)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》公布施行。1955年7月30日,一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》公布施行。兵役法規(guī)定:凡滿18歲的男性公民,不分民族、種族、職業(yè)、社會出身、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,都有服兵役的義務;反革命分子和依法在一定時期內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,不得服兵役。并對征集的時間和辦法,現(xiàn)役、預備役以及軍人的權利義務等,都作了具體規(guī)定。1978年3月7日,五屆人大一次會議,批準了國務院提出的《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》。決定將義務兵役制改為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