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克杰被判處死刑
2000年7月31日(農歷2000年7月1日),成克杰被判處死刑。2000年7月31日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成克杰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,以受賄罪判處成克杰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受理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成克杰受賄案的起訴,并于同年7月13日、14日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。法庭審理查明,1993年底,成克杰與情婦李平(另案處理)商量各自離婚后結婚。兩人商定:由李平出面聯(lián)系有關事宜,成克杰利用當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黨委副書記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職務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。事畢兩人收受錢財,存放境外,以備婚后使用。1994年初至1995年6月,成克杰從李平處得知,幫助廣西銀興房屋開發(fā)公司(后更名為銀興實業(yè)發(fā)展總公司)承接南寧市江南停車購物城工程及解決建設資金,可得到巨額“好處費”。成即利用職權,擅自將銀興公司直接劃歸自治區(qū)政府辦公廳管理,并要求自治區(qū)計委為銀興公司承接該工程立項;指示南寧市政府大幅度壓低工程土地價格;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為銀興公司發(fā)放工程貸款人民幣7000萬元。事成后,銀興公司按預約,支付給成、李賄賂款人民幣2021萬余元。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,成克杰從李平處得知,幫助銀興公司承接民族宮工程及解決建設資金,可得到巨額“好處費”。成即利用職權,將該工程交由銀興公司和自治區(qū)民委共同建設開發(fā);將該工程項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區(qū)民委改為銀興公司;要求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分行為銀興公司發(fā)放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;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指令自治區(qū)房改辦公室,將房改基金人民幣2500萬元借給銀興公司;批示自治區(qū)財政廳將財政周轉金人民幣5000萬元借給銀興公司;為銀興公司向國家計委申請工程項目補助款人民幣1300萬元。事成后,銀興公司按預約,支付給成、李賄賂款人民幣900萬元、港幣804萬元。1994年7月至1997年底,成克杰和李平在接受銀興公司請托過程中,還先后收受了該公司負責人周坤(另案處理)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、港幣2萬元、美元2萬元以及黃金鉆戒、金磚、黃金工藝品、手表等貴重物品,合計人民幣55萬余元。1994年7月至10月,成克杰從李平處得知,幫助廣西信托投資公司及下屬廣西桂信實業(yè)開發(fā)公司聯(lián)系貸款,可得到“好處費”。成即利用職權,先后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和中國銀行廣西分行分別為其發(fā)放貸款,共計人民幣1600萬元,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60萬元。1997年7月,成克杰從李平處得知,廣西桂隆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劉新民許諾,如幫助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拉平隧洞工程,可得到“好處費”。成即利用職權,指示有關部門直接干預工程招標工作,更改中標結果,安排該工程局承接有關工程,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80萬元。1994年初至1998年初,成克杰還分別接受合浦縣原副縣長甘維仁(另案處理)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長周貽勝、自治區(qū)計委服務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請托,利用職權,使甘維仁先后晉升為北海市鐵山港區(qū)區(qū)長、自治區(qū)政府副秘書長,向有關部門推薦周貽勝擔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長,推薦并批準同意李一洪擔任自治區(qū)政府駐京辦事處副主任。成克杰單獨或與李平接受賄賂合計人民幣28.8萬元、美元3000元。綜上所述,成克杰利用其職務便利,單獨或與李平共同收受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4109萬余元。全部受賄所得除由李平支付給幫助其轉款、提款的香港商人張靜海(另案處理)人民幣1150萬元外,其余都按成、李的事先約定,由李平存入境外銀行。案發(fā)后,上述款物已全部追繳。法庭在充分聽取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、成克杰本人及律師的辯護意見后認為,成克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其職務便利,伙同李平或單獨接受他人請托,非法收受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了受賄罪。法庭認為,成克杰的受賄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其作為高級領導干部,所犯罪行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,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,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,犯罪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依法應予嚴懲。成克杰受賄案,是一起特別嚴重的高級領導干部經濟犯罪案件。人民法院對成克杰案件的審判,充分體現(xiàn)了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的憲法原則,充分體現(xiàn)了黨和國家堅決依法懲治腐敗的決心和力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