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刑法將劫機罪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
在30年前的今天,1990年10月18日(農(nóng)歷1990年9月1日),臺灣刑法將劫機罪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。1990年10月18日,臺灣刑法增列規(guī)定空中劫機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臺灣“法務(wù)部長”呂有文在“立法院”司法委員會報告刑法修正草案時表示,劫機是近年來的新型犯罪行為,因此“法務(wù)部”在這次修正草案中特別增列空中劫機罪處罰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(guī)定,以達到嚇阻作用。臺灣“交通部長”張建邦表示,今后自大陸劫機來臺者可依罪犯被遣送回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