奏本是明、清時期臣工向皇帝上奏的文書之一。明初定制,臣民具疏上于朝廷者為奏本。永樂二十二年(1424年)改革后,題、奏并行,官員公事用題,私事用奏。清因明制,然僅限于官員使用。凡官員至任、升轉(zhuǎn)、加級、記錄、寬免、降罰,或降革留任,或特荷賚謝恩,或代所屬官員謝恩等事,概用奏本。清初規(guī)定,奏本文字不得超過三百字,奏本正文之后,須注明全文的字?jǐn)?shù)及用紙張數(shù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