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 | zhí néng guǎn xiá | 注音 | ㄓˊ ㄣㄥˊ ㄍㄨㄢˇ ㄒㄧㄚˊ |
首字母 | zngx | 詞性 | 名詞 |
近義詞 | 職責范圍、職權范圍、職責管轄、職權管轄、職責范疇、職權范疇 | ||
反義詞 | 無明確反義詞 | ||
基本解釋 | 在我國,指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。公安機關負責偵查、拘留、執(zhí)行逮捕、預審,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、批準逮捕、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、提起公訴,人民法院負責審判。 |
職能管轄又稱“部門管轄”、“立案管轄”。司法機關按職能劃分對刑事案件的分工。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(guī)定,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分工為: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,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。貪污罪、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、瀆職罪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,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。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公安機關(含國家安全機關)立案偵査。民事訴訟中只有審判管轄,沒有職能管轄。